二手房交易完成,出售房屋的上家却迟迟不愿将户口迁出。为此,购房者王先生将原房主张女士告上法院,要求以总房价为基数,按每天
千分之一计算追究违约金。
近日法院判决,张女士从2010年1月16日至户口全部迁出止,以总房价为基数,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,每天支付。
2009年2月上旬,张女士将名下地处**路某号房屋出售给王先生。合同还约定:每逾期1日,应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。在售房补充
条款中还记载:“双方应于交房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理物业更名手续;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;若违约,刘先生有权
不支付房屋1万元尾款。”
买卖合同签订之后,王先生于2009年3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,双方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。3月22日,王先生一家户籍迁入该房屋。2009
年9月5日,张女士户籍迁出,但该房屋内仍留有张女士儿子、儿媳及孙子的户籍。王先生因此拒绝支付房款尾款1万元。2010年8月中旬,刘先
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。
法庭上,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异议,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,并不是户籍迁出。在王女士看
来,其本人已经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户籍迁出该房屋,却无力要求儿子一家的户籍迁出。虽然儿子一家的户籍没有迁出,但这对刘先生没有
产生任何损失,且王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万元。最后,张女士表示,王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,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房屋买卖违约,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违约,还包含出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违约。张女士提出无力要求儿子一家户籍
迁出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但王先生所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,张女士请求予以调整,遂法院酌情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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