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公司制企业重组过程中,母公司以其名下土地、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,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
内部资产划转。因此,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、房屋权属的行为,不征收契税。
法规依据: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84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6]844号)
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514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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