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(汇综发[2008]39号)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
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》,自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之后,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
质押所得人民币贷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,再以质押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
为,会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,属于非法使用外汇行为。将会受到下列处罚:
1.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强制收兑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;
2.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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